找寻回来的尊严
七十九章 一波三折的二审(旧版)

空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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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我不知道的是,文记者和章记者对李国强检察官采访几次后,以极大的勇气,并以“文章”为名连续发了五篇内参上报市里面。

他们一直存着李国强检察官发的短信:“我今天就要退休了,你写内参不要放弃,每当夜深人静,我想到刘大军哀愁的样子,我都难以入眠。”

不久,市里排除种种阻力做出决定:“我们必须坚决纠正错误,拨乱反正,还原事实真相。”

于是,市警署利剑出鞘!市检察局抽调精兵强将,昼夜奋战!

三个星期后,二审严谨规范地开庭了!

本来我又经历了两次庭审:第一次是东海高级法院二审宣告我无罪释放;第二次是高级法院一审宣判了涉案相关罪犯的罪名及刑期。

但我不想再浪费笔墨来描写罪犯的嘴脸,也怕影响了读者的心情。毕竟社会阴暗面是不得人心的,也是令人心情不愉悦的。

我们这个时代是最好的黄金时代!

1978年前,我们说了好多年的“超ying赶mei”,那个时候是空喊口号;1978年后,我们不说了,脚踏实地实干。

虽然现在我们已经位列世界前茅,但是,我们还在上坡,我们还在复兴,我们还在奋斗,这就是伟大的现实!

复兴镇出来的我,也不想被几个之魅魍魉耽误我奋斗的脚步!还有生活,我和清清老婆,我们一家五彩缤纷、温馨、浪漫、实在的生活!

因此,我决定将两次庭审合并记录下来,请读者原谅我这种不符合审判程序和逻辑的叙述。

正能量高于一切!这也是现代社会的主流!

奇怪的是范刚、小杂皮以及包裨三人在法庭上疯狂叫嚣,要上诉到最高法院二审。但是判决后满了10天的上诉期,偃旗息鼓,这里的黎明静悄悄。

害得欧大牙没陪我去首都应诉,顺便看看香山红叶,还直骂仨人软蛋。

欧大牙心不贪,只从钱总那里拿了20万元律师费。本来钱总说好要给300万的。老乡很感动,和欧大牙的律师事务所一次签了10年的法律顾问合同,每年律师费从10万元涨到50万元。

好心有好报!这本来只是民间谚语,但现实生活中却往往发生。

开庭了。

这一天,二审法庭座无虚席。

记者忙着架设摄像机,抢占最好的位置。

关于我的亲朋好友,我就不再重复介绍,只是小杂皮一方多了个医院的范副院长,范刚的弟弟。我不知道他来的目的,却只见挑衅和自得的笑。

公诉席上坐着的俊男美女,竟然都是我认识的。男的是王心宇,王楚涵的堂哥;女的是我为舒阿姨翻案时的检察官梅寒。

胸前的国徽熠熠生辉。

上午10点,庭审正式开始。

“审判长、审判员,看似事实清楚、明确的案件,实则疑点重重,而且严重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!”

梅寒义正辞严地说。

“一、程序错误

1、拘留

按照法律规定,刘某被依法拘留之后应立刻被带去拘留所,然而事实却是在被拘留3天之后才带去拘留所。警方的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。

2、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无效。

按照我国1996年《刑诉法》第43条的规定:“审判人员、检察人员、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,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、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、引诱、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。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,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,除特殊情况外,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。”

新刑诉法第54条规定:“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、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、被害人陈述,应当予以排除。收集物证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,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,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;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,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。”

3、刑讯逼供的间接证据——审讯录像缺失。

4、相互矛盾的口供

刘氏叔侄三人的口供存在不少前后矛盾之处,然而就是在这种情况下,法院依然采信了三人的口供。

口供中的矛盾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:第一,八只匕首每人手持几只?三个人的叙述不一致。第二,“抢受害人张某字样”中,“抢”后面有一个“救”字,明显有划掉痕迹,判定这是对刘某侄儿的诱供。

这些都是定罪的关键证据,然而却出现了矛盾之处,更加说明了有着刑讯逼供、诱供造成刘氏三人陈述虚假口供的可能性。这种证据理应被依法排除,然而一审法院却并没有这样做。

5、仅凭口供定罪

在整个案件中,其实并没有形成符合逻辑的证据链条。当时的办案人员先入为主地认为刘氏叔侄有罪,并且以口供作为整个证据链条的基本逻辑起点,其它证据的组织和取舍都围绕着他们的有罪供述,忽视了客观证据。

根据1996年刑诉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:“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,重调查研究,不轻信口供。只有被告人供述,没有其他证据的,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;没有被告人供述,证据充分确实的,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。”由此可见,仅凭口供定罪成为了这一冤案发生的又一个因素。

6、疑罪从有/疑罪从无

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,判定刘氏三人有罪的证据根本不足,完全无法形成证据链条,然而一审法院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做出了有罪判决。

根据1996年刑诉法第162条第(三)款的规定:“证据不足,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,应当作出证据不足、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。”即“疑罪从无”。但是司法机关却偏偏选择了“疑罪从有”,属于严重违反程序规定。

二、证人证言

1、除了口供之外,还有一份证据被作为了定罪的重要依据,即不同监舍被关押的一个叫蒋连方的证人提供的证言。

但事实上,刘某并未向蒋连方讲述过案件经过,蒋没有理由在刘某刚一进拘留所就知道他们的情况,也一直不可能知道。在庭审中,刘某曾要求法庭传唤蒋连方出庭作证,但被拒绝。

2、证人不出庭作证

1996年刑诉法第47条规定:“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、被害人和被告人、辩护人双方讯问、质证,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,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。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,应当依法处理。”

在庭审过程中蒋连方并没有出现,但是他的证人证言却依然被作为了定案的重要依据,属于严重违反程序的行为。

作为公诉方,我们在此提请审判长和审判员注意。”

梅寒引经据典长篇大论完毕。

“本庭宣布:对被告刘某及其子侄三人的第一项指控证据不足,强制猥亵妇女罪名不成立!”法官大声宣布。

台下随即响起雷鸣般的掌声。英俊沉稳睿智的法官也很骄傲地挺直了身子。

接着审理第二项罪名——故意伤害。

欧大牙依然是风度翩翩,口若悬河。他把原告方的证人,我的妹妹推出来反为我作证。

“审判长,公诉人,我方也有证人要发言!”小杂皮请的律师也不甘示弱。

范副院长得意洋洋、胜券在握地上场了,他口若悬河:“法官,公诉人,各位朋友,我是某医院的范副院长。被告的证人是我的部下小舒护士。本来我是不愿意出庭的,但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,我来了。在这里我要严肃揭露:证人小舒她认了被告刘某为干哥哥,这是我们医院几个人的证明材料。”

当证据提交给主审法官后,对方律师狡黠一笑。

“有鉴于此,我要郑重提请公诉人和审判长,证人舒某她的证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?”对方律师适时反问。

“这?”

公诉人和法官对望一眼,都为难了。这第二个罪名审理,眼见又得搁置。

法庭里,交头接耳的声音大了起来。

殴大牙也没料到事情会急转直下,原来分析第二项罪名也可以轻松卸掉,谁知道半路杀出个副院长。他有点着急地看着我,我却悠闲坐在轮椅上。

因为杨妍还没来。

“审判长!鉴于第二项罪名,因为证人不具有证人资格,公诉人提请法庭延期再审。现在我们先进入第三项罪名审理,那就是妨害公务和打伤巡捕。”美女梅寒临机应变。

“本庭依法准予,现在请控辩双方出示证据!”法官不带一丝感情色彩,冷冰冰地宣布。

依然是老调重弹,施暴方全都有照片和医院的证明,轻伤。而真正的受害者,却只有那家医院出具的自残的报告。

后来梅寒告诉我,那一刻她们进退维谷!刑警队的说有些证据要当庭提供,以免有人串供或是毁灭罪证。谁知道他们到现在都还没有人露面。

面对巨大的压力,公诉人和法官商量后决定延期再审!

小杂皮开心极了,他做了个一切尽在掌控中的动作。

就在旁听席上议论纷纷,群情激愤的时刻,法庭门推开了。

杨妍穿着警服,和另一个便衣的中年男人,45岁左右,170个头,长得儒雅而睿智,特别是那双眼睛,深邃而具有极强的透视力,沉着冷静走进来了。

“等一等!我们有新的证据。”杨妍举着一叠文件,大声喊道。

这是一个很有信服力的证据,直接将矛头指向了施暴者!

“犯罪嫌疑人包裨,你还有什么话说?”王心宇气宇轩昂地走向法官,递交了最新的证据。

我被暴打的那天,人都晕死过去,还被刑讯逼供的家伙,用我自己的鲜血在名字上按上拇指印。几十页上都有!触目惊心!

也许当时公平良心发现,他义愤填膺地要去报告所长。一伙人来不及找印泥,就地取材了。

“我不服!被告自己在认罪书上用鲜血按的手指印,怎么就能据此判定是我们刑讯逼供呢?不排除他是深刻认罪,自己咬破手指以血忏悔啊!”包裨蛮不讲理。

“哈哈哈,也太弱智了吧!”

“人家是大愚若智,我看那个家伙他是小于弱智吧?”

台下嘘声一片。

罪犯不用印泥按手印,非要鲜血指认自己,这是继躲猫猫之后,又一个智力游戏题吧?

“好吧,既然你不服气,请目击证人上庭!”法官宣布。

公平和他当晚值班的搭档,以及警署阻止瘦高巡捕动武的英俊巡捕(我没记住恩人的名字)走进大门的瞬间,包裨无力地瘫在座位上了。

“老大不是说已经买通了拘留所的巡捕了吗?唉!人算不如天算哪!”包裨心里沮丧极了。

“现在,我们继续审理第二项罪名。既然有人指证被告的证人和被告有间接亲属关系,我们依法不予采信,辩护方还有新的证据吗?”法官觉得这次审判很有挑战性,他目光炯炯地发问。

“有的!法官!”

杨妍把清清老婆被打伤,衣服被撕烂的照片,以及在身上提取到的小杂皮指纹,和比对结果完全吻合的证据提交了法庭。

“这又能说明什么呢?”小杂皮的律师神态激昂,自信满满,滔滔不绝:“也许这只不过能证明,我的当事人确实到过现场,发现曾经深爱的女人和另一个男人私奔。出于义愤,发生拉扯,打了几个耳光,抓扯中衣服撕烂了,这也很正常嘛!”

“对的,对的呀!虽然我不是她男朋友,但我很爱她的!”小杂皮又神气活现了。

“还有,我们相信神探秉天的犯罪现场还原,但是基于步法追踪术而建立的犯罪现场模拟,它始终只是一种推理。

打个比方:因为每天早上,无论太阳出不出来天总会放亮。我们能因此就归纳为黎明总会来临吗?我看不能!比如第二天早上是日全食;或者太阳系生命终结。”小杂皮的律师巧舌如簧。

台下议论纷纷,殴大牙一时也没有好的反驳词。

二审真是一波三折啊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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